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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中院审结一起涉“好利来”商标纠纷,柳州“江螺会食品”在拼多多网店使用“好利来”字样宣传销售合法购进的正品。柳州中院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认定合法来源正品二次转售不侵权,判决驳回好利来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一、双方法律关系:好利来系知名烘焙品牌,享有相应注册商标专用权;柳州“江螺会食品”系拼多多平台一家网店经营者。

二、引发争议的核心事实:该网店在商品宣传中使用了“好利来”字样。好利来方认为其未经许可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被告抗辩称,所售商品系从正规渠道合法购进的好利来正品,并非假冒,使用“好利来”字样仅为指示商品来源、说明所售为正品。

三、双方主张与诉求:好利来方主张商标侵权;被告主张商标权用尽、正当使用。法院需判断正品转售中使用商标说明来源是否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一、销售合法购进的正品,使用商标指示来源是否构成侵权?

二、“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什么?

三、何种情形会超出正当使用边界?

裁判要点

柳州中院(柳江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权人在商品首次合法投入市场后,其商标权已“用尽”,他人在该商品再次销售过程中使用商标指明商品来源,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法院查明,被告销售的商品确为合法取得的好利来正品,且能提供进货来源,不存在“真假混卖”或攀附商誉的故意,遂判决驳回好利来方的诉讼请求。

郑伟海律师评析

本案是“商标权用尽”(又称首次销售原则)的典型适用。商标的基本功能是“指示来源”,当正品经商标权人许可首次售出后,权人已从其商品中获利,便不能再控制该特定商品的后续流通。转售者用商标说明“这是正品”,是合理且必要的。

但原则有边界:若转售者将正品重新包装、混淆品质,或引人误以为与商标权人有特许、合作关系,则可能超出正当使用范围,构成混淆性侵权。本案被告仅是客观指示来源,未攀附商誉,故不侵权。

乐清律师郑伟海给经营者的建议:销售正品可如实标注品牌,但避免使用品牌Logo做装潢、暗示授权;品牌方应精准区分假货与正品转售,对合法转售者滥用诉权既浪费司法资源,也易引发舆论反弹。

常见问题 FAQ

问:我在网店卖正品,用品牌名做标题算侵权吗?

答:合法购进的正品,为指示来源使用品牌名一般不构成侵权,适用“商标权用尽”。本案江螺会食品售好利来正品,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问:什么情况下正品转售会侵权?

答:若真假混卖、重新包装、混淆品质,或引人误以为与商标权人有特许合作关系,则超出正当使用边界,构成混淆性侵权。

问: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意思?

答:商标权人在商品首次合法售出后,已从中获利,便不能再控制该特定商品的后续流通。他人转售正品并如实指示来源,属于正当使用。

据柳州中院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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