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则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明确:王某与某交通公司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继续用工未续签书面合同。王某仲裁请求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继续用工期间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获支持。仲裁机构明确,“视为按原条件继续履行”不等于按原期限续签新合同。
案情回顾
一、双方法律关系:王某于2015年12月应聘至某交通公司,从事车场保安,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二、引发争议的核心事实:合同期满后,交通公司继续用工,王某仍从事原岗位工作,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1年2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继续用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三、双方主张与诉求:公司主张“视为继续履行”故无需再签;王某主张继续用工未签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需判断“视为继续履行”是否免除续签义务。
争议焦点
一、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未续签,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二、“视为按原条件继续履行”是否等于自动续签新合同?
三、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如何确定?
裁判要点
仲裁机构认为,司法解释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里的“原条件”指工资、福利等除期限外的内容,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续签书面合同的法定义务,也不能推定双方按原期限续签了新合同。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该案例由福建省人社厅发布,供同类案件参照。
郑伟海律师评析
本案与前述“补签免责”案形成对照,核心是“继续用工未续签”不同于“事后补签”。司法解释的“视为按原条件继续履行”,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的问题,绝不等于自动续签了一份新合同。用人单位的书面签约义务,自期满后满一个月仍未履行的,即触发二倍工资。
法律逻辑很清晰:期满用工一个月内必须续签;超期未签,每月付二倍工资;超一年未签,视为已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三层递进的规制。
乐清律师郑伟海给用人单位的硬提醒:合同到期前就应启动续签流程,切勿“默认延续、懒得动笔”。对劳动者而言,合同到期别含糊,主动要求续签书面合同;若单位拖着不签,注意在仲裁时效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常见问题 FAQ
问:合同到期继续上班但没续签,公司要付二倍工资吗?
答:要。期满用工满一个月未续签即触发二倍工资。本案仲裁支持王某2020年2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问:“视为按原条件继续履行”是不是等于自动续签?
答:不是。“原条件”仅指工资福利等除期限外的内容,不免除续签书面合同的义务,也不能推定按原期限续签了新合同。
问:单位一直不续签合同,最久能要多久二倍工资?
答:自期满满一个月起算,最多支持11个月;满一年未签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应在仲裁时效内及时主张。
据福建仲裁机构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