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纠纷,2018年某甲公司向郑某甲转账180万元、银行附言“张总”,双方并未形成借贷合意。2024年杨某甲持《债权转让协议》诉请郑某甲偿还180万元及利息被驳回。温州中院认定基础债权不成立、转让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一、双方法律关系:2018年10月31日,某甲公司向郑某甲账户转账180万元,银行附言记载为“张总”;双方未签订借条,亦未就款项性质作出明确约定。
二、引发争议的核心事实:此后数年该笔款项一直未获清偿,各方对款项究竟是借款、货款还是其他往来各执一词,也未形成书面确认。2024年9月,杨某甲持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出现,主张某甲公司已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自己。
三、双方主张与诉求:杨某甲以郑某甲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偿还180万元及利息;郑某甲抗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需判断基础债权是否成立、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争议焦点
一、仅凭附言“张总”的180万元转账,能否认定借贷合意?
二、基础债权不成立,债权转让是否随之无效?
三、受让债权前应审查哪些要件?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甲公司与郑某甲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基础债权不成立,债权转让缺乏前提,判决驳回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温州中院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转账附言“张总”不能等同于借贷合意,在缺乏借条、对账等佐证的情况下,借贷关系难以认定。温州中院进一步指出,债权转让以存在真实、合法、到期的债权为前提,源头上借贷合意不成立,所谓“债权”便是无源之水,转让自然无效,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伟海律师评析
本案关键在“基础法律关系”。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的前提,是转让人对债务人确实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如果源头上借贷合意都不成立,所谓“债权”便是无源之水,转让自然无效。
实务中常见误区:以为“钱转过去了”就当然形成借款。但法院审查借贷,既要看款项交付,更要看借贷合意。仅有转账记录、附言模糊(如“张总”),而无借条、对账、利息约定等,败诉风险极高。
乐清律师郑伟海给债权人的建议:出借款项务必签署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本金、利息、还款期限;大额转账备注应规范(如“借款”而非人名)。受让债权前,应审查原债权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到期,避免接手“空债权”。
常见问题 FAQ
问: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要回借款吗?
答:风险很高。法院既要看款项交付,更要看借贷合意。本案180万元转账附言“张总”但无借条、对账,法院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
问:别人把“债权”转让给我,我就能直接起诉债务人吗?
答:不能。债权转让以存在真实、合法、到期的债权为前提。基础债权不成立,转让无效,受让方将败诉。
问:大额转账备注写什么最稳妥?
答:应写明款项性质,如“借款”“货款”而非人名。模糊附言在诉讼中难以证明法律关系,建议同时签署书面合同或借条。
据温州中院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