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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审查一起虚假仲裁案,阳某物业公司倒签《物业服务争议解决补充协议》,将争议解决方式伪变为“提交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据此提起仲裁索要物业费。温州中院查明协议系虚构,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并对该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案情回顾

一、双方法律关系:何某某系温州中心大厦某物业业主;阳某物业公司曾为该大厦提供物业服务,中某建设公司为建设单位。

二、引发争议的核心事实:2017年12月,中某建设公司与阳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争议向法院起诉。2023年2月阳某物业退出管理后,依据一份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的《物业服务争议解决补充协议》向广西玉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何某某支付物业费,该补充协议约定争议“提交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双方主张与诉求:何某某向温州中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温州中院查明,协议载明的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自2024年起才任职,2019年5月10日签字系倒签;且玉林仲裁委网络仲裁规则于2019年8月8日方才施行,所谓协议显系虚构。

争议焦点

一、倒签的仲裁条款是否具有真实合意、是否生效?

二、仲裁协议无效应由哪一级法院审查确认?

三、虚构仲裁条款滥用程序,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裁判要点

温州中院认定,该补充协议系阳某物业在2023年2月退出管理后订立,2019年5月10日双方并未签订过该协议,不存在真实仲裁协议。经报浙江省高院核,温州中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并另行作出民事裁定,对阳某物业公司伪造仲裁协议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该案入选2024—2025年浙江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

郑伟海律师评析

本案是规制不诚信仲裁行为的标杆。仲裁协议的本质是“合意”,虚构的仲裁条款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通过法定代表人任职时间、仲裁规则施行时间等细节,敏锐识破了倒签谎言。

更值得称道的是“双管齐下”:一方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保护业主程序利益;另一方面对虚构条款、滥用争议解决程序的当事人直接罚款,彰显司法惩戒力度。

乐清律师郑伟海提醒业主与经营者:签署补充协议尤其是争议解决条款,务必核对签约主体、时间与真实意愿;遭遇对方以可疑仲裁协议提起的仲裁,应及时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切莫被动应诉、丧失救济时机。

常见问题 FAQ

问:对方拿一份没签过的仲裁条款告我,怎么办?

答: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本案阳某物业倒签协议,温州中院查明虚构后裁定无效,并对该公司罚款6万元。

问:仲裁协议无效由哪个法院管?

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查。本案经温州中院审查并报浙江省高院核,裁定仲裁协议无效。

问:伪造仲裁条款会有什么后果?

答:不仅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虚构条款、滥用争议解决程序还可能被法院处以罚款,本案即对物业公司罚款6万元。

据温州中院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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