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审结一起情侣间借贷纠纷,杜某甲称早在2017年出借给叶某甲款项,仅以口头方式多次催讨却无证据。法院认定诉讼时效自2017年11月11日起算、至2020年11月10日届满,口头催讨不产生中断效力,驳回杜某甲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案情回顾
一、双方法律关系:杜某甲与叶某甲曾为情侣关系,杜某甲主张其于2017年11月11日之前已向叶某甲出借一笔款项,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借贷仅停留在口头。
二、引发争议的核心事实:借款到期后,杜某甲称多次向叶某甲口头催讨,但始终未留下任何可查证的记录。直至多年后杜某甲才提起诉讼,要求叶某甲偿还借款。
三、双方主张与诉求:叶某甲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请求权早已超过法定期间;杜某甲主张时效期间内多次口头催讨。法院需判断口头催讨能否发生时效中断,以及时效届满后其母亲2025年的催讨是否重新起算。
争议焦点
一、本案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何时届满?
二、仅有口头催讨而无证据,能否发生时效中断?
三、时效届满后的催讨,是否重新起算时效?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自2017年11月11日起算,至2020年11月10日届满。杜某甲主张时效期间内多次口头催讨,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口头催讨不发生中断效力。其母亲于2025年的催讨发生在时效届满之后,依据法律规定,仅有债务人明确同意还款才能视为放弃时效利益、重新起算;单纯催讨而债务人未同意,不产生中断效力。温州中院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杜某甲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时效经过,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二审均驳回杜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杜某甲自行承担。
郑伟海律师评析
本案把“诉讼时效”这件常被忽视的事讲得很透。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本案2017年11月11日)起算。口头催讨若无任何证据,法院无从认定,自然不发生中断效力。
特别提醒:时效届满后催讨,只有债务人明确同意还款,才视为放弃时效利益、重新起算;仅仅是“我催了”而债务人没答应,等于零。杜某甲母亲2025年的催讨已远超时点,于事无补。
乐清律师郑伟海给所有人的借钱指引:无论对方是情侣、亲友还是伙伴,借款务必留书面借条加转账凭证;催讨优先选微信、短信、书面函件等可留存方式,口头催讨至少同步录音或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切莫因“情面”把债权拖成“烂账”。
常见问题 FAQ
问:借钱给朋友只有口头约定,没借条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但败诉风险高。法院审查借贷既要看交付,更要看借贷合意。无借条又无催讨证据,对方提时效抗辩时极易败诉,本案即被全部驳回。
问:我口头催过很多次,为什么还说超过时效?
答:口头催讨若无任何证据,法院无法认定,不发生时效中断。本案诉讼时效2017年11月11日起算、2020年11月10日届满,口头催讨无效。
问:时效过了再催讨,能重新算吗?
答:不能,除非债务人明确同意还款。单纯催讨而对方未答应,不产生重新起算效力,本案2025年的催讨已远超时点。
据温州中院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