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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明确:王某给付孙某彩礼20万元后按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4年、生育一女,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分手后王某诉请返还彩礼20万元被驳回,法院认为长期共同生活并孕育子女后仍需返还,对孙某明显不公平。

案情回顾

一、双方法律关系:2020年1月,王某(男)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为缔结婚姻,王某给付孙某彩礼20万元,双方形成婚约财产关系。

二、引发争议的核心事实:2020年10月,双方按习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2021年8月孙某生育女儿王小某,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分手,女儿由孙某直接抚养。

三、双方主张与诉求:王某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起诉请求孙某返还彩礼20万元;孙某抗辩称双方已共同生活4年且生育子女,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开支,返还显失公平。

争议焦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是否一律返还?

二、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可否作为不予返还的例外?

三、彩礼已用于家庭开支,如何影响返还认定?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双方按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已达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孙某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不可忽视。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孙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批案例还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参照彩礼规则处理。

郑伟海律师评析

本案清晰划定规则边界: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予返还,但“长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彩礼已用于家庭”构成重要例外。法院没有机械适用“未登记即返还”,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长、孕育情况、彩礼用途作为核心考量。

最高法同时强调,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可随意撤销的“投资”,既保护给付方,也保护在关系中实际付出的一方,尤其是抚育子女的女性。

乐清律师郑伟海指引:给付大额彩礼应留存转账、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财物性质;若双方未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主张返还时应有合理预期,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裁量,而非简单全额返还。

常见问题 FAQ

问:没领结婚证,给的彩礼能要回来吗?

答:原则上可以,但有例外。若已长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且彩礼用于家庭,法院可能驳回返还请求。本案同居4年、生育一女,驳回男方20万元返还诉请。

问:同居生子后分手,女方要退彩礼吗?

答:不一定。生育子女、共同生活多年属于重要考量因素,法院会从公平角度综合认定,并非“未登记即全退”。

问:给的购房款、购车款算彩礼吗?

答: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参照彩礼规则处理,具体需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认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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