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法院审结一起虚假诉讼型诈骗案,被告人邓某以旅游维权之名骗取平台赔偿60余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自首、认罪认罚并退赔谅解后依法减轻处罚。
案情回顾
一、双方法律关系:邓某于2023年11月成立一家旅行社(注册资本30万元),同年12月入驻某旅游网络平台并上架单价17万元的旅游产品;其亲属郭某为该平台注册用户。
二、引发争议的核心事实:2024年2月,邓某用郭某账户购买多份该产品并付款,随后用郭某微信与其控制的旅行社客服微信,编造“游客投诉、协商退款遭拒”的聊天记录,并以郭某名义向法院起诉旅行社及平台索赔。
三、双方主张与诉求:邓某以郭某名义诉请退还产品费用并赔偿;为胜诉,他还为郭某聘请律师并安排员工不到庭。法院判令旅行社退款及部分赔偿共计60余万元,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5年1月平台按判决付款,钱款最终流入邓某账户,平台追偿时发现邓某已将注册资本由30万元降至3000元并失联,遂报案。
争议焦点
一、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虚假诉讼罪?
二、邓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何仅判五年有期徒刑?
三、平台与消费者应如何防范“以维权掩盖诈骗”?
裁判要点
长宁法院认定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其法定刑本在十年以上,但邓某于2025年8月接公安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平台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宣判后邓某未上诉。
郑伟海律师评析
本案是典型“虚假诉讼型诈骗”。邓某并非单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是把诉讼作为作案手段,实质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特征,故以诈骗罪而非虚假诉讼罪论处,定性准确。
量刑体现宽严相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但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三项情节叠加,法院依法减轻处罚至五年,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生动体现。
对旅游从业者与消费者的提醒:平台与入驻商家应健全风控,对异常订单、异常诉讼保持警觉;消费者依法维权受保护,但以维权之名行诈骗之实则要承担刑责。乐清律师郑伟海提示,遇服务纠纷应通过正规投诉、消协调解渠道解决。
常见问题 FAQ
问:虚假诉讼和诈骗有什么区别,为什么本案定诈骗罪?
答:虚假诉讼罪侧重“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而本案是以诉讼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故以诈骗罪论处。
问: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什么只判了五年?
答:法定刑在十年以上,但邓某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获谅解三个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刑五年,体现从宽政策。
问:旅游中遇到旅行社违约,如何正确维权?
答:应保留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通过平台投诉、消费者协会调解或正规诉讼解决,切勿伪造证据或“自买自卖”式索赔,否则可能涉嫌犯罪。
据上海长宁法院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