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审结一起关联公司交叉用工竞业纠纷,甘田先后与A、B关联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向A公司主张12个月补偿金共计12万元。北京一中院认为A公司协议对其有效,且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视为放弃,判令A公司支付补偿金12万元,二审维持。
案情回顾
一、双方法律关系:甘田曾与A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2个月,补偿金为每月1万元;此后,甘田又与B公司签署另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二、引发争议的核心事实:2019年4月18日,甘田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主张A公司支付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2万元。A公司抗辩称甘田首次主张时已超三年诉讼时效,且亲自签署两份协议不存在主体认识错误。
三、双方主张与诉求:甘田请求A公司支付补偿金12万元;A公司上诉称时效已过、甘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主体认识错误。法院需判断关联公司是否责任混同及时效抗辩是否成立。
争议焦点
一、关联公司交叉用工,竞业责任是否混同?
二、A公司未签协议部分能否由B公司替代履约?
三、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诉讼阶段再提是否采纳?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补偿金12万元。北京一中院二审指出,甘田虽与A公司重新签署协议,但该协议相对方为A公司,对B公司不生效;甘田无证据证明B公司应替代A公司成为履约主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同时明确,竞业补偿应按月支付、不得变相计入在职工资,否则可能被认定规避法定义务。A公司在仲裁阶段未参加庭审、未提时效抗辩,属对自身时效利益的默示放弃。
郑伟海律师评析
本案有两个关键裁判点。其一,关联公司不等于责任混同。每份竞业协议只约束签约双方,A公司的协议不能当然让B公司承担责任,劳动者不能“张冠李戴”向非签约方主张。
其二,时效抗辩“失权”规则。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提时效抗辩,到了诉讼阶段再提,法院可不予采纳。这提醒企业:该到庭的要到庭,该提的抗辩要早提。
乐清律师郑伟海建议:劳动者签约时看清缔约主体,离职后及时向真正的协议相对方主张补偿;企业应理顺交叉用工的协议主体与履约关系。竞业补偿是离职后按月支付的法定义务,不得“打包”进在职工资规避。
常见问题 FAQ
问:签了两份竞业协议,离职后找谁要补偿金?
答:找真正的协议相对方。本案甘田与A、B分别签约,但A的协议只约束A,法院判A按每月1万元、12个月支付共12万元。
问:竞业补偿金一般怎么算?
答:按协议约定的月标准在离职后按月支付。本案约定每月1万元、期限12个月,合计12万元,且不得变相计入在职工资。
问:公司仲裁时没提时效,诉讼还能提吗?
答:通常不能。用人单位仲裁阶段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提时效抗辩,诉讼阶段再提的,法院可不予采纳,本案A公司即因此败诉。
据北京一中院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