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审结一起主播竞业限制纠纷,孙某某任二手奢侈品主播,离职后开设同类直播间“自立门户”。其主张自己非高管、不掌握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上海二中院认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主播属“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系适格主体,维持原判,判令孙某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情回顾
一、双方法律关系:2019年2月,孙某某入职上海某数字科技公司,担任二手奢侈品主播,负责在直播间推介、销售相关商品;在职期间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并约定经济补偿与违约金。
二、引发争议的核心事实:2023年3月23日,孙某某从公司离职,此后自行开设同类直播间,继续从事二手奢侈品推介销售,与原公司经营形成直接竞争。
三、双方主张与诉求:公司认为孙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一审判令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孙某某上诉称自己仅是普通主播,并非高管,也不掌握核心商业秘密,不应受竞业限制约束,协议应属无效。
争议焦点
一、网络主播是否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
二、未担任高管、不掌握“核心”秘密,是否就不受竞业约束?
三、违约金20万元及继续履行的判项是否合理?
裁判要点
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孙某某在工作中实际接触、知悉公司经营相关的商业秘密,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遂维持原判,判令孙某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院指出,竞业限制的生效以存在真实保密义务为前提;若主播实际并未接触商业秘密,仅因岗位名称被要求签署竞业协议,可依法主张协议对其不适用。
郑伟海律师评析
本案厘清一个普遍误区:竞业限制的对象不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即可能成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协议合法有效。
对主播行业而言,头部主播往往掌握选品渠道、客户资源、运营话术等经营信息,这些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平台与主播通过竞业协议保护商业利益,具备法律依据。
乐清律师郑伟海双向提醒:用人单位应精准界定涉密岗位、合理设置补偿与期限,避免“一刀切”扩大限制;劳动者签约前应评估自身是否真正接触秘密,离职后如认为协议不当,应通过仲裁、诉讼主张权利,而非直接违约“单干”,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违约金。
常见问题 FAQ
问:普通主播也要签竞业限制吗?
答:关键看是否接触商业秘密。只要实际知悉经营秘密,即便非高管,也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协议有效。本案主播被判违约金20万元。
问:竞业协议里写我违约要赔20万,合理吗?
答:若你确属适格主体且协议约定清晰,违约金可能被支持。但若你实际未接触商业秘密,可主张协议不适用,避免被不当限制就业。
问:离职后直接开同类直播间有什么风险?
答:若签有竞业协议且你属适格主体,擅自“单干”可能被诉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义务,本案即判20万元。
据上海二中院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