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平阳法院审结一起玻璃定作合同纠纷,贺某通过微信向温州某玻璃公司下单、结算,欠付货款6280元,扣除一片争议玻璃400元后,法院判令贺某支付588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足以佐证欠款事实。

案情回顾

一、双方法律关系:2022年期间,贺某向温州某玻璃有限公司购买玻璃产品,双方全程通过微信下单和结算,形成定作合同关系。经结算,贺某欠付货款6280元。

二、引发争议的核心事实:原告多次微信、电话催讨未果后起诉,请求支付货款及利息。庭审中,贺某称曾反映一片玻璃有问题,原告同意按400元扣减,故诉请变更为5880元。贺某另答辩称原告多交付9至10片、约20平方米、价值约2000元的玻璃,故仅欠4000元。

三、双方主张与诉求:原告主张欠款5880元及利息;贺某以质量异议、多交玻璃为由抗辩。法院需认定微信证据效力及多交玻璃抗辩是否成立。

争议焦点

一、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二、被告主张多交玻璃却未举证,其抗辩是否成立?

三、扣除争议玻璃后,应付货款数额如何确定?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按被告要求的品种、规格、尺寸加工玻璃并交付,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定作合同关系。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发货单及被告人员签字足以证实欠款事实。被告主张多交玻璃9至10片、约20平方米、价值约2000元,却既不举证、亦未将所谓多出的玻璃送交核对,且距交付已逾一年,其答辩主张不予采纳。法院判令贺某支付货款588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郑伟海律师评析

本案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发货单完全可以成为定案证据,前提是内容清晰、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无纸化交易”常态化的今天,这一点对小微商户尤为重要。

被告的败诉点在于“空口无凭”:主张多交付玻璃却既不举证也不配合核对,法院当然不予采信。这提示交易双方,对数量、质量异议应及时固定证据、当场确认,拖延只会丧失举证机会。

乐清律师郑伟海给经营者的实务建议:微信沟通尽量使用文字并明确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大额交易可定期通过微信或邮件对账并由对方确认;发货单务必让收货人签字。这些“随手留痕”就是最有力的维权武器。

常见问题 FAQ

问:微信聊天记录能当欠款证据用吗?

答:能。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及签收足以证实欠款。本案贺某欠6280元,扣除400元争议玻璃后判付5880元及利息。

问:对方说多给了货不认账,怎么办?

答:应即时固定证据并送交核对。本案被告称多交9至10片约20平方米玻璃却未举证、未送核,法院不予采纳,仍按5880元判付。

问:做小本生意怎么防止“空口无凭”?

答:用文字明确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定期微信或邮件对账并让对方确认,发货单让收货人签字,保留完整原始聊天记录。

据温州平阳法院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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