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法院审结纠纷:唐女士持二甲医院病假证明,公司不认可并委托他人网上”代问诊”取证后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判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5万余元,二审维持。
案情回顾
一、劳动关系。唐女士与某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2024年6月,她因胸闷胸痛至二甲医院就诊,经有创检查诊断为冠状动脉肌桥、心绞痛,医院依规出具病历与病假单。
二、争议事实。公司不认可二甲医院诊疗效力,要求到指定三甲重复有创复诊;复诊医生认为短期内不宜多次有创检查,出具”维持原治疗方案”。公司仍不认可并解除劳动关系。诉讼中,公司委托案外人冒用亲属身份网上”代问诊”,未提交全部诊断报告,取得”无需开病假单”结论,据此否认病假真实性。
三、双方主张。公司主张唐女士”泡病假”、未交三甲证明构成旷工,属合法解除;唐女士抗辩就诊医院资质合法、材料合规且已配合复诊,主张工资差额与违法解除赔偿金。劳动仲裁支持唐女士,公司不服起诉。
争议焦点
一、用人单位对病假真实性的复核权限边界在哪里?
二、未经劳动者本人参与的网上”代问诊”结论能否作为否定病假的定案证据?
三、公司解除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并应支付赔偿金?
裁判要点
一、复核超出合理范畴。唐女士病假单由正规医疗机构依法出具,劳动者对合法登记医疗机构证明享有合理信赖;复诊已”维持原治疗方案”后公司仍不认可,缺乏正当性。
二、”代问诊”证据无效。法院指出唐女士本人未参与网络问诊,公司规避面诊、未提交全部诊断报告,仅反复询问能否请病假,行为具明显诱导性,不予采信。
三、认定违法解除并量化判赔。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5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郑伟海律师评析
本案是用人单位滥用用工管理权、过度质疑劳动者病假的典型样本,裁判清晰划定了”合理复核”与”肆意否定”的边界,对劳动者和企业都有警示意义。
第一,病假证明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劳动者在合法登记医疗机构就诊并取得合规病假材料,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予认可,不能以”非三甲”为由一概否定。要求短期内重复有创检查,既违背诊疗规范,也超出合理管理必要。
第二,网上”代问诊”不能替代面诊取证。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与待证事实关联。公司安排案外人冒用亲属身份、隐瞒完整病情、诱导医生出具意见,此类证据因程序不合法、内容受诱导,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劳动者遇类似情形,应保留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病假单及公司要求复诊的沟通记录。
第三,违法解除代价明确。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5万余元”即该口径下的结果,企业应慎用解除权,避免程序失当导致高额赔付。
实务建议:劳动者生病及时就医、规范请假、留存全套材料;用人单位如对病假存疑,应通过合法复核、协商或申请病假复核程序处理,切忌以”代问诊”等不当方式取证。乐清律师郑伟海,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
常见问题 FAQ
问:公司不认可二甲医院病假单,要求去三甲复查,我可以拒绝吗?
答:合规病假材料用人单位应予尊重。除非规章有合理复核流程,否则强制换院重复有创检查缺乏依据;若因此被辞退,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
问:公司找人冒充亲属网上问诊,结论有效吗?
答:无效。未经本人参与、隐瞒病情、诱导医生出具的问诊意见,程序不合法、内容受诱导,法院不予采信,不能否定病假。
问:被以”泡病假”辞退,能拿多少赔偿?
答:若认定违法解除,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结合工龄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案唐女士获赔5万余元。
素材来源: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8月18日披露案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