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杭州某过滤器材公司员工朱某某、王某签保密协议后,私带核心封装模具测绘,离职后成立公司使用。萧山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被告单位罚金130万元,郑某某等3人获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与权利人达成1200万元赔偿,入选浙江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一、双方法律关系:权利人杭州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系国内高端工业过滤行业领先企业,通过建立保密制度、出厂流程管理、区域隔离等措施保护过滤膜包封装模具相关技术信息;朱某某、王某在其公司及关联公司任职期间均签订保密协议。
二、引发争议的核心事实:朱某某于2015年至2021年3月在权利人公司任研发部主管。2020年下半年其与郑某某等人商议成立科技公司,2021年3月公司成立,朱某某化名入职。同年3月中旬,在郑某某授意下,经朱某某联系,尚在权利人公司任职的王某私自将过滤膜包外围封装模具带离厂区交第三方测绘。同年5月王某离职后化名入职郑某某公司,依此绘制图纸、制造模具供公司使用。
三、双方主张与诉求:经鉴定,权利人公司涉案模具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与查扣模具具有同一性,合理许可使用费约250万元。公诉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诉,被告方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
争议焦点
一、“内外勾结”带离核心模具并使用,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如何量刑?
三、达成高额民事赔偿,能否免除刑事责任?
裁判要点
萧山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30万元,判处郑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方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本案入选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法院明确,即便侵权人最终与被害单位达成高额民事赔偿,也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刑民责任并行不悖,不能以赔代刑。
郑伟海律师评析
本案是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典型样本。被告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通过“内外勾结”——在职人员私自带离核心模具、离职后依此重建产线——非法获取并使用技术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单位与个人均担责。
值得关注量刑中的“刑民并行”:即便侵权人已与权利人达成1200万元高额赔偿,刑事责任仍被追究,不能以赔代刑。这彰显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刚性,也提醒企业——赔偿只是民事责任,挡不住刑事追责。
乐清律师郑伟海对企业合规的启示:核心技术人员入职须签保密协议、设置物理与技术隔离;对关键模具、图纸实行分级管控与离任审计。对权利人的建议:发现泄密立即固定证据、刑事报案,并同步主张民事赔偿,双轨维权效果最佳。
常见问题 FAQ
问:离职后把老东家技术带走自己用,犯法吗?
答: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员工私带核心模具测绘、离职后据此生产,单位被判罚金130万元,3人获刑并缓刑。
问:赔了钱还能免刑吗?
答:不能。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并行不悖,不能以赔代刑。本案侵权人赔偿约1200万元,仍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企业怎么防核心技术被“挖人带技术”泄露?
答:与核心人员签保密协议,设置物理与技术隔离,对关键模具图纸分级管控并做离任审计;发现泄密立即固定证据、刑事报案并同步民事索赔。
据萧山法院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