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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审结一起利用技术手段非法充值案,被告人陈振宇购买3000余张不记名通用卡,破解密钥非法充值累计1750万余元,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一、双方法律关系:被害单位某公司在杭州制作发售不记名通用卡,该卡可连续充值,余额可用于加盟店购物、换购加油卡等消费;陈振宇为持卡人及套现者。

二、引发争议的核心事实:2015年7月至12月,陈振宇先后购买3000余张尚未充值的通用卡,利用计算机程序破解其密钥,以写入金额数据的方式非法充值,再以明显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套现,并将回收的卡再次充值,循环往复。

三、双方主张与诉求:公诉机关指控陈振宇秘密篡改卡内数据非法获利;陈振宇上诉称盗窃数额及既遂认定错误。法院需判断定性为盗窃还是诈骗,以及既遂数额如何计算。

争议焦点

一、破解密钥写入金额数据,应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二、盗窃既遂数额按“非法充值金额”还是“实际套现金额”计算?

三、一审量刑(无期徒刑)是否适当?

裁判要点

杭州中院认为,陈振宇通过技术手段秘密篡改卡内数据,被害单位在充值完成瞬间即丧失对对应金额的控制,属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既遂数额按非法充值金额认定:至案发累计非法充值1750万余元,造成被害单位实际损失1650万余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高院二审认为原判定罪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伟海律师评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定性。法院认为陈振宇秘密篡改数据,被害单位充值完成即失去控制,符合“秘密窃取”特征;后续消费、套现只是处分赃款,不影响盗窃既遂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裁判规则:盗窃数额按“非法充值的金额”而非“实际套现金额”计算,因为行为人转手销赃已实现占有,是否消费不影响既遂数额,对同类案件具有参照意义。

对发卡机构的警示:不记名、可连续充值的电子卡应强化密钥管理与异常交易监测。乐清律师郑伟海提醒公众,明知来源不明、明显低于面额的充值卡仍收购、使用,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切勿贪小失大。

常见问题 FAQ

问:破解充值卡密钥“自己充钱”为什么是盗窃不是诈骗?

答:行为人秘密篡改卡内数据,使发卡方在充值完成瞬间丧失对金额的控制,符合“秘密窃取”特征,故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问:盗窃数额按充值金额还是套现金额算?

答:按非法充值金额认定。本案充值1750万余元即既遂数额,造成实际损失1650万余元,与是否最终套现无关。

问:低价收购来路不明的充值卡有风险吗?

答:有。明知来源不明、明显低于面额仍收购使用,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勿贪图便宜。

据杭州中院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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