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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南湖法院审结一起跨境盗版微短剧案,被告人朱某丹、汪某婷未经许可,通过自行开发的境外App传播嘉兴某传媒公司65部、4900余集短剧,非法经营39万余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各处罚金19万元。

案情回顾

一、双方法律关系:嘉兴九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65部影视短剧的著作权;朱某丹、汪某婷为侵权App的开发者与运营者。

二、引发争议的核心事实:2024年10月起,二人经共谋分别负责技术开发及财务、广告推广,招募团队将影视短剧上传至“Live Shorts”“Drama Funs”等App供注册用户付费点播。经比对,上述App中65部、4900余集短剧为嘉兴九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三、双方主张与诉求: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二人认罪认罚、退赔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需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

争议焦点

一、服务器在境外、行为在境内,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二、传播65部、4900余集短剧、获利39万余元,情节如何认定?

三、坦白、退赔谅解对量刑有何影响?

裁判要点

南湖区法院认定,二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65部、4900余集,非法经营数额39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二人有坦白、退赔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2025年11月7日,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万元;扣押的生活用手机发还,其余手机、电脑作为作案工具没收。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该案入选浙江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郑伟海律师评析

本案明确跨境侵权管辖规则:犯罪行为实施过程发生于境外,但被告人及被害人均位于境内,我国法院依法享有刑事司法管辖权,为打击“服务器在海外、侵权在境内”的盗版产业链提供依据。

裁判强调,作品涉及国内外多主体时,应严格审查著作权归属及可保护性,准确界定行为性质与情节,避免“一刀切”扩大打击面。

对短剧从业者的启示:出海不等于法外之地,正版授权是底线,平台应建立版权审核与侵权筛查机制。乐清律师郑伟海指出,本案有力惩处跨境盗版,释放保护文化“走出去”的鲜明信号。

常见问题 FAQ

问:把别人的短剧放到自己App收费播放,违法吗?

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视听作品并收费,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传播65部、4900余集、获利39万余元,各被判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问:盗版短剧服务器在境外,国内管得着吗?

答:管得着。只要被告人和被害人位于境内,我国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境外服务器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问:退赔并取得谅解,能减轻多少?

答: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坦白均属从宽情节。本案二人因此获得缓刑,但仍被判处罚金19万元,作案工具被没收。

据嘉兴南湖法院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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