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2026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赔偿纠纷明确:驾驶人停车未提醒、乘车人开门未观察,二者共同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偿32万余元,超出部分由驾驶人与乘车人连带赔偿。这起事故发生在日常停车开门的瞬间,与每一位开车人、乘车人、骑车人都切身相关。
二、案情与裁判
董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至某路段停车,乘车人杜某某开启车门下车时,驾驶人未提醒其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潘某发生碰撞,致潘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董某某、杜某某负同等责任,潘某某无责任。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董某某、杜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保险公司抗辩称,商业三者险仅应就驾驶人承担的50%贳任予以赔偿。
审理法院认为,驾驶人对车辆行驶和停车地点具有实际控制力,未在乘车人开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开门时未谨慎观察,二者行为结合共同导致事故,构成共同侵权。虽然交警对驾驶人、乘车人分别认定责任,但对受害人潘某某而言,驾驶人与乘车人均属”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因此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仅赔驾驶人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杜某某与董某某连带赔偿。结合潘某某提交的损失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2万余元,超出部分由二人连带赔偿。
三、典型意义
“开门杀”在日常生活中多发,往往源于驾驶人不规范停车、乘车人疏忽观察等”小疏忽”。本案判决既发挥了机动车保险的保障功能,确保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也引导驾驶人与乘车人各负其责、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小疏忽”酿成”大祸端”。
四、郑伟海律师评析
郑伟海律师指出,本案厘清了三个关键法律知识点。其一,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即应赔偿,不以被保险人有无过错为前提。其二,商业三者险以”机动车一方”整体责任为赔付基础,不能按交警对驾驶人、乘车人的个人责任比例拆分扣除,这正是保险公司”只赔50%”主张被驳回的依据。其三,驾驶人与乘车人构成共同侵权,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受害人可择一或同时主张。
对普通人,风险防范须落实到每次出行:驾驶人停车应避开禁停路段、提前观察并口头提醒;乘车人开门用”荷式开门法”——以离门较远的手开门,迫使身体转向观察后方;骑行人与停驶车辆保持一米以上距离,警惕突然开启的车门。三者险保额建议至少200万元,超出保险部分需自担;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定责、就医留票、调取监控,以免举证困难影响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