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奢侈品主播签竞业协议后“自立门户” 上海二中院认定适格主体

上海二中院审结一起主播竞业限制纠纷:孙某某任二手奢侈品主播,离职后开设同类直播间。其主张自己非高管、不掌握商业秘密,竞业协议无效。上海二中院认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主播属“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系适格主体,维持判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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