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奢侈品主播签竞业协议后“自立门户” 上海二中院认定适格主体
上海二中院审结一起主播竞业限制纠纷:孙某某任二手奢侈品主播,离职后开设同类直播间。其主张自己非高管、不掌握商业秘密,竞业协议无效。上海二中院认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主播属“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系适格主体,维持判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继续履行。
上海二中院审结一起主播竞业限制纠纷:孙某某任二手奢侈品主播,离职后开设同类直播间。其主张自己非高管、不掌握商业秘密,竞业协议无效。上海二中院认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主播属“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系适格主体,维持判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继续履行。
北京一中院审结一起关联公司竞业纠纷:甘田先后与A、B关联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向A公司主张12个月补偿金12万元。北京一中院认为A公司协议对其有效,且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视为放弃,判A公司支付补偿金12万元。